治安调解是是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批评劝告、进行法制教育等手段,使当事人之间达成相互谅解,以解决权益纠纷的一种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处理治安案件的经验,这就是“四宜四不宜”。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缓不宜急”,“宜宽不宜严”。“宜解不宜结”是从解决双方矛盾入手,通过调解,进行教育疏导,促使当事人双方重归于好;“宜和不宜激”是从稳定情绪角度讲的,即进行调解时,努力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然后再讲理讲法,分明是非,使矛盾得到解决;“宜缓不宜急”是在处理时不要急于下结论,这是因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的一段时间里,双方对立情绪都很大,一旦冷静后,是能认识错误的,急于下结论不利于消除矛盾;“宜宽不宜严”是当这类案件调解不成需要对违法一方进行处罚时,要尽量考虑宽松的一面,以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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